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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:教师有体罚幼儿等11项行为或将被开除
发布时间:2019-06-12 13:56 发布作者:海外留学生人才网

昨天,北京市教委分别发布新时代北京市幼儿园、中小学及高校教师职业行为“十项准则”、师德考核办法以及幼儿园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。文件中明确提出,幼儿园、中小学教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、高校教师严重师德失范将被开除,家长学生意见将入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内容。

幼儿园教师

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将被开除

对于幼儿园教师,市教委明确提出11项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。其中包括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、幼儿面临危险时,不顾幼儿安危,擅离职守,自行逃离;拒绝幼儿基本生理需求,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,漠视、歧视、侮辱幼儿,打击、报复、猥亵、虐待、伤害幼儿;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,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,向幼儿布置超过身心负荷的任务等。

如违反职业道德将受到处理,处理方法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。处分包括警告、记过、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、开除。警告期限为6个月,记过期限为12个月,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。是中共党员的,同时给予党纪处分。

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责令检查、通报批评、调离保教岗位、停止保教活动,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、职务晋升、职称评定、岗位聘用、工资晋级、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。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。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,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高校教师

师德失范将被撤销教师资格

高校教师师德失范的11种行为则包括,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,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,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,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、经营微商、网上购物、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,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,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、性骚扰等侵害行为;在招生、考试、推优、保研、就业及绩效考核、岗位聘用、职称评聘、评优评奖、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;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、出国(境)等。

根据意见规定,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,对于情节较轻的,给予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责令检查、通报批评,调离教学岗位、停止教学活动,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、职务晋升、职称评定、岗位聘用、工资晋级、干部选任、申报人才计划、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。担任研究生导师的,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、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。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;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,还应根据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给予行政处分,包括警告、记过、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、开除,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,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。

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的,应当依据《教师资格条例》报请市教委撤销其教师资格。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的中共党员教师,同时给予党纪处分。涉嫌违法犯罪的,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中小学教师

师德考核将采纳家长学生意见

对于中小学教师的考核,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。师德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。师德考核结果纳入教师学年度考核,师德考核基本合格的教师,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档次;师德考核为不合格,年度考核为不合格。对于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,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、职务晋升、职称评审、岗位聘用、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、学科教学带头人、骨干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“一票否决”。

值得一提的是,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进行师德评议时,应以班级为单位,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学生(家长)对教师进行评议。同时,应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选择学生测评或家长测评方式。

此外,对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,市教委也提出了11项应予处理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,并给出处理办法,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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